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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医药广告规范化管理刻不容缓
http://www.100md.com 2002年10月24日 《中国中医药报》 第1839期
     如今,我们随处可以发现一些医药广告不符合《广告法》和《药品广告管理办法》的要求。

    电视上的形象广告许多没有药品广告宣传文号、无生产许可证批准文号、无注册商标、没有《广告法》规定的忠告性语言。国家规定医药(包括保健品)广告应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一般药品为“国卫药广审(文)××号”,药品生产许可证批准文号是“国卫药准字第××号”,还需注明请按医生处方购买和使用。而保健品批准文号一般为“卫食健字第××号”,多为补充食物的某种成分,至多是辅助治疗,不存在疗效。

    报刊上的书面广告文字冗长,常违反《药品广告管理办法》不准宣传获奖、不准宣传治愈率的规定。尤其是一些保健食品,常借改善人体生理功能夸大疗效。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不少医药广告作为信息在网上不时出现。这些实为广告的信息五花八门,在介绍各种药品和保健品时常冠以“经美国FDA批准”等字样,好像是美国人喜欢我们便可用。殊不知我们向美国出口的药品,尤其是保健品和中药,目前多是以食品名义而被批准的,并不作为药品,更不能说明其疗效。

    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主要是广告主对《广告法》和《药品广告管理办法》不熟悉,法制观念淡薄,有的根本不懂法,不经主管部门审批就直接刊登、印刷广告。其次是审查机关、发布单位把关不严或迁就广告主的不合理要求,任其粗制滥造。第三,某些单位有意回避广告,采取新闻报道和其他形式,制造广告效应;个别单位甚至为单纯追求广告效益而无视国家法规,为违规广告大开“方便”之门。第四,主管部门、发布单位执法不严,对违章违法广告没有进行认真查处,对广告市场的混乱局面没有及时进行综合整治。因此医药、卫生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广泛进行《广告法》和《药品广告管理办法》的宣传教育,加大药品(保健品)广告执法力度,尽快地把药品广告引入规范化轨道。, http://www.100md.com(周耀华 喻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