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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有关中医立法进展情况
http://www.100md.com 2017年9月18日 中国中医药报第4752期
     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早在1980年就提出《中医行医规范法案》,随后在2001年9月州长签署《2001年中医师行医规范提案》成为法律,这两部法案扩大了加州中医师可以使用的行医方式,例如可以使用营养物品、草药和膳食辅助食品等,特别注明中医师在临床治疗中可以处方使用各种植物、动物及矿物产品,并增加了一项磁疗法,开创了中医应用的新时代。目前美国除了加利福尼亚州,佛罗里达州、德克萨斯州、新墨西哥州和华盛顿特区也认同中医的治疗。

    新加坡从1995年开始讨论为传统医药立法,在2000年颁布了《中医师管理法案》,该法案主要内容是成立中医管理委员会,确立中医师注册制度(包括针灸师注册)。法案规定由传统中医药委员会受理传统中医师的注册申请,确定传统中医师的行医资格等。该法案在新加坡医疗管理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即确立了中医的合法地位,并对传统中医药实行规范管理。

    西班牙加泰罗尼亚自治区卫生部门负责人在2006年3月18日正式宣布:该大区官方正式承认中医的合法地位。加泰罗尼亚自治区中医的合法化将会推动该国对中医药的立法。

    瑞士在2009年进行全民公投,对传统医学在瑞士是否获得合法地位进行投票。统计结果有近70%的赞成票,将包括中医在内的五种替代疗法首次写进瑞士宪法,从此确立了中医在瑞士的合法地位,对中医在瑞士乃至欧洲的发展起到促进作用。

    英国政府早在2004年6月就开始考虑确立中医的合法地位。英国卫生部公布了《草药与针灸立法管理议案》,并设有3个月的公众咨询。该议案提出建立“辅助与替代医学委员会”,一方面管理使用西方草药、中草药、印度草药等的草药师,另一方面管理从事西方针灸、中医针灸、日本针灸和韩国针灸等的针灸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