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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2562832
对慢性中耳炎被误诊为颅底骨折等损伤而鉴定为轻伤的案件进行技术审核及思考(2)
http://www.100md.com 2012年12月1日 《医学与法学·综合版》 2012年第6期
     2、某鉴定所于2009年6月17日对张三作出的伤情程度鉴定结论不能采用,张三的损伤,达不到《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规定的轻伤程度。

    评述:此案是受害人指控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附带民事赔偿的刑事自诉案件,受害人的伤情程度经司法鉴定构成轻伤时,人民法院将以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赔偿受害人因人身损害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因此,受害人伤情程度的鉴定结论是非常重要的证据之一。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虽然精通法律,但不熟悉涉及伤情程度的医学专业知识,对于伤情程度鉴定中出现的质疑,只能借助于具有医学专业知识的法医工作者对伤情鉴定进行专业技术审核,以提供科学、准确的理论依据,确保案件得到公正裁判。

    被鉴定人张三是执业多年的临床医师,对自身患有的疾病和外伤情况非常清楚,但其在受伤后医院诊疗过程中,恶意隐瞒“慢性化脓性中耳炎并鼓膜穿孔”的病史,故意夸大伤情,导致医院误诊。湖北省十堰市某医院病历资料出现的诸多矛盾和疑点,医生对张三作出的错误诊断,是一般水平的临床医生都能够注意和避免的问题,因此不难看出诊治医生极不负责任的执业态度,也反映了医疗行业管理上存在较大的疏漏。作为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人更应是精通医学知识并具有较强法律意识的法医专业技术人员,简单的根据医院出具的错误诊断依据鉴定标准作出轻伤鉴定结论,同样反映出在对司法鉴定的管理和监督环节上存在大的漏洞。

    此案经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室法医专业人员对伤情程度鉴定进行技术审核,出具科学、严谨的审核意见,促使案件得到妥善处理。但我们通过近几年来开展的法医技术审核工作分析,类似的案例较多,且都因伤情争议激化了矛盾,多引发缠诉和信访,产生了较坏的社会影响,应当引起对社会行业管理的思考。因此,建议尽快从制度上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人和医疗机构及执业医师进行有效管理和监督,以强化责任意识、法律意识,加大责任追究力度,确保人体损伤类涉诉案件的损伤结果客观、准确,司法鉴定科学、严谨,保证案件的合理诉求得到公正处理,矛盾纠纷得到有效化解。

    二○一二年十一月十三日

    作者简介:作者:饶南岳,男,50岁,主检法医师,审判员,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室主任。 电话:0915—3226540 18991512991

    作者:方仁和,男,43岁,法医师,审判员,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室管理干部。 电话:0915—3204579 13319158022

    联系地址: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黄沟路三桥头。邮编725000, 百拇医药(饶南岳 方仁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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