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期刊 > 《中国医药科学》 > 2012年第11期
编号:13179364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4号)
http://www.100md.com 2012年6月1日 《中国医药科学》 2012年第11期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只能选用基本药物(包括各省区市增补品种)中的抗菌药物品种。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抗菌药物应当由药学部门统一采购供应,其他科室或者部门不得从事抗菌药物的采购、调剂活动。临床上不得使用非药学部门采购供应的抗菌药物。

    第二十二条 因特殊治疗需要,医疗机构需使用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以外抗菌药物的,可以启动临时采购程序。临时采购应当由临床科室提出申请,说明申请购入抗菌药物名称、剂型、规格、数量、使用对象和使用理由,经本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审核同意后,由药学部门临时一次性购入使用。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控制临时采购抗菌药物品种和数量,同一通用名抗菌药物品种启动临时采购程序原则上每年不得超过5例次。如果超过5例次,应当讨论是否列入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调整后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总品种数不得增加。

    医疗机构应当每半年将抗菌药物临时采购情况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抗菌药物遴选和定期评估制度。

    医疗机构遴选和新引进抗菌药物品种,应当由临床科室提交申请报告,经药学部门提出意见后,由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审议。

    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审议同意 ......
上一页1 2 3下一页

您现在查看是摘要页,全文长 4808 字符